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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機構,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對保障民生起著關鍵性作用。然而,基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平日運作中存在著一些問題,如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出現人力配備不足、缺乏工作培訓、工作人員辦公質量參差不齊以及辦公缺乏科學性等問題,導致機構運作效率低下,影響了基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全面發展。文章從人力資源管理視角出發,著重探討如何改善基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力現狀,以保障機構更好的運行,促進我國基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完善和發展。
關鍵詞:人力資源管理;基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要性
基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實施社會保障的基本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直接關系到基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行政效率,對后者而言極為重要。
一、基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人力資源管理概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具體執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的基層機構,其職能主要是事業性管理,具體發放和使用社會保險資金,以保障社會民生。基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社會和參保群眾之間聯系的紐帶,其工作服務水平直接關系到社會保障服務結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曾指出,要加快建立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和經辦服務體系,顯而易見,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服務水平提出一定的要求。從全局考慮,此舉是為了確保社會保障服務措施能夠得到具體準確的實施,人民生活水平切實能夠得到社會保障,以此提高和穩固國家政府的公信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力資源管理是經辦機構依據法律要求對本單位的人力資源配備、人力資源培訓、人力資源行為監督反饋、績效考核管理、薪酬結算管理、員工關系管理等進行部署管理的一系列活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社會保障服務體系的基層機構之一,因此對其人力資源管理也提出了要求,一方面是選拔相關專業人才服務于社會保障工作,改善民生;另一方面是滿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各類人才的成長需求,人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輔相成,共同發展。現階段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保障工作面臨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跟隨社會保障工作的要求提高而進步,加強人力資源管理,提升社會保障服務水平。
二、基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人力資源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基層辦公人員數量匱乏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因此對社會保障服務水平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參保對象逐年增加,各類社會保險層出不窮,社會保障覆蓋體系不斷擴大。由于社會保障體系下的參保者流動頻繁,則跨地區、跨制度的業務銜接等工作需要大量的辦公人員進行處理,而現階段基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力資源增長緩慢,人員流動性較大,工作出現脫節、積壓現象,造成機構運行效率低下,無法達到運作標準,則社會保障服務結果并未達到預期。此外,群眾參保數量居多,基層經辦工作人員主要是村干部和鄉鎮非人社系統編制人員,則人員流動性大、專業經辦人員匱乏,需花費更多的時間去熟悉社會保險業務,著手進行相關工作,以彌補非專業人員辦公質量不過關等情況。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特別是在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情況下,中國保險業的對外開放程度也不斷提高和加深。從八十年代初以日本為首的外國保險公司開始在北京設立代表處到現在,中國保險市場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外資金融機構也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地發展起來,也正是由于它們的加入,使得中國的保險市場日漸成熟起來,目前已經進入到激烈競爭的階段。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資保險機構的大量進入和在中國大規模開展各種保險業務將是不可避免的事情,[1]中國保險市場的競爭必將更加激烈。那么,對這些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也就成為金融監管和保險監管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為你在考察中國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發展的現狀的基礎上,探討中國對外保險機構的法律監管問題。第一部分考察外資保險機構也在中國發展經營的現狀;第二部分關注對外資保險機構的各種監管措施和辦法;第三部分研究一些專門問題并提出完善對外資保險機構監管的法律建議。
一、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發展
現代中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開始于80年代初,最早是日本三井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安田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等于1981年在北京正式設立代表處。[2]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布了《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后,大批的境外保險機構蜂擁而至。到1995年10月底,已經有13個國家和地區的77家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在中國的北京、廣州、上海、大連等地共設立了119家代表處。[3]到1999年底,這一數字又有大的發展,中國已經批準了4家中外合資報保險公司,11家外資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另有4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1家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正在籌建;[4]已經有17個國家和地區的113家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14個城市設立了196家代表處。[5]截至1999年底,外資保險公司在華總資產達44億元,保費收入18億元。[6]
外資保險機構為什么對進入中國如此地熱衷呢?原因有兩個。一是在外資保險機構的本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比較成熟,保險市場同樣不例外。激烈競爭的結果,已經使很多的發達國家保險市場漸趨飽和,進入微利期,要想在這樣的市場上取得比較大的發展是很困難的。這樣,資本的本性使其竭力尋找哪怕只高一點點的利潤,發達國家的很多保險機構便紛紛尋求由國內轉向全球,特別是試圖在還有很大開發潛力的發展中國家占有一席之地。二是中國巨大的市場吸引力。從保險深度的實際比較來看,發展中國家的保險深度大之上在4%左右。依此為標準,我國1996年度68593.8億元的國內生產總值,應該有2743.8元的保險總需求。然而,1996年我國實際保費收入僅756億元,還有約1969億元的保險需求沒有得到滿足。可見市場之廣闊。以年均國內生產總值增長8%計算,2000年的保險總需求將達3732.8億元。這就使得國外各著名保險機構紛紛垂涎中國市場,想在瓜分中國市場的過程中占有一席之地。[7]
下面以一些具體的例子介紹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發展經營情況。
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是第一家在中國開展經營性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199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其在上海設立分公司。根據《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以下三項業務:(1)境外企業、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財產保險和與其有關的責任保險;(2)外國人和境內個人繳費的人身保險業務;(3)上述兩項業務的再保險業務。[8]我國首先選擇這家保險公司在上海營業是有原因的。美國友邦(AIA)是美國國際集團(AIG)的成員之一,該集團擁有資產總值近1150億美元,在全球130個國家和地區設有400多家分支機構,業務網絡遍及世界主要地區,在香港和東南亞,該公司也是最大的人身及產物承保公司,牢固地確立了“第一流的壽險公司”的地位。到1995年,上海友邦共有員工300多熱,同時組織了一支由4000多名營業員組成的壽險營銷隊伍,運用AIA的工作原則和方式,把國際做法引進上海市場,在上海保險業刮起了強勁的“友邦旋風”,帶動中國本土的保險企業紛紛進行了行銷方式的重大變革。[9]上海友邦的經營業績也是很顯著的。被批準的第一年,1992—1993會計年度,報廢總收入1928萬元,到1995年,全年保費收入就達4.15億元。1995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AIG有在廣州分設了經營壽險的美國友邦保險(廣州)有限公司和經營財險的美亞保險公司。[10]
英國塞奇維克咨詢公司是英國最大的保險經紀人,勞埃得承保人,是歐洲最大、世界第二的保險經紀公司。早在1981年7月,該集團就在北京設立了辦事處,1993年5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其在北京設立“塞奇維克保險與風險管理咨詢(中國)有限公司”,成為最早在中國營業的外資經紀公司,也是前幾年唯一有資格進行保險經紀活動的外資公司。[11]
二、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
保險機構是指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手續費,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
一、保險機構發展現狀
1.保險機構是保險中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空間不斷擴大。我國保險機構雖然起步較晚,但是發展迅速,機構數量不斷增加,2001年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共批準成立的保險機構121家,截至2008年3月31日,保險機構已經達到1752家,占到保險中介市場的74.71%。
2.保險機構連續幾年仍處于虧損狀態,但是業務規模快速增長。2005年,全國保險機構累計全年虧損3572萬元。2006年,全年虧損2361萬元;2007年,全年虧損4830.08萬元(圖1)。
3.保險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初步建立。截至到2008年1季度末,保險專業機構共設立2105家,退出353家,進入數量比去年同期減少27家,退出數量比去年同期增加28家。
二、保險機構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保險機構保費收入占全國總保費收入比例較低。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保險機構是與保險市場同時產生、共同發展起來的,但是在我國保險機構規模小、效益差,相對于我國巨大的保險市場和快速發展的保費收入,保險機構發展嚴重滯后,已成為制約我國保險業飛速發展的“瓶頸”,特別是在壽險市場,保險機構實現的保費收入占比較低。
2.保險機構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管理尚不規范。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沒有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缺乏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一些保險機構缺乏成熟的經營理念,經營行為不夠規范,沒有把主要精力放在服務技能和專業水平的提高上,而是放在不正當的經營手段上,市場調研、客戶分析、內部制度建設、人員選聘培訓等基礎性工作存在明顯的短期行為。
一、做好保險業務外匯管理需要處理好幾個關系
基于此,我們認為,要做好江西省等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應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
一是處理好管與放的關系。隨簡政放權力度的不斷加大,隨外匯管理改革步伐的不斷加快,保險業務外匯管理領域的改革及各項工作亦應跟上時代的步伐。換角度說,即是要處理好管與放的關系。該管的應牢牢管住,該放的應一步到位。具體說,第一是在市場準入方面應按照最新立法思路,對非法人保險機構市場準入放開,省級以下分支機構(含省級)市場準入原則上以備案為主。雖不再進行準入審批或核準,但應要求各級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第二是對保險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應予放開,即不再將保險機構外匯賬戶視同金融機構同業往來賬戶,而將其視作一般企業賬戶進行監管,納入賬戶監測系統,由系統自動采集數據,外匯管理部門通過監測系統對數據進行監測。第三是重新設計保險監管報表內容,按險種、本外幣等統計保費收入、賠償、分保費等數據,報表應由各法人保險機構分地區(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統一報送,便于外匯管理部門監管。
二是處理好松與緊的關系。從目前外匯保險業務的監管現狀看,外匯管理部門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準入(含續辦外匯業務)、外匯項下保險報表報送等,監管內容簡單,監管手法落后,監督頻率不高,現場核查低效,貌似日常監管工作都在進行,但其監管成效不夠彰顯,監管力度明顯不夠,概括地說,即是監管流于形式,過度寬松。今后的監管工作中,應堅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應嘗試建立穩健有效的監管機制,加大調查研究力度,在充分掌握基本情況的前提下,實施松緊適度的監管策略。前不久,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了《關于調整保險外匯監管報表報送方式的通知》(匯綜發[2014]64號),決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上線保險外匯監管報表系統,同時調整保險外匯監管報表報送方式。就目前的情況而言,鑒于保險外匯業務報表已經實現網上報告,應要求保險機構提高報表報送質量,確保數據完整、準確、及時。
三是處理好促與幫的關系。基于江西省等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外匯業務開展不甚理想或不盡如人意的現實,應鼓勵并督促保險機構大力拓展市場,積極爭取客戶,主動營銷產品。以江西為例,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省共計有進出企業超過5000戶(進出口名錄企業為5048戶),但在江西省內保險機構投保的企業僅1000戶左右(其中包括同一企業在不同保險機構投保),占比僅為五分之一不到。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局面,既有企業因報關地在沿海發達地區故投保也在口岸保險機構投保,或因保費費率因素選擇異地保險機構投保等因素外,也與內陸地區保險機構少、自身不夠重視拓展市場有一定關系。作為管理部門應多與本地保險機構交換信息,互通情況,為內陸保險機構開展外匯保險業務提供便利及支持。
四是處理好大與小的關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近年提出的抓大放小的監管理念或思路,作為服務貿易外匯管理的一項內容,保險業務項下外匯收支金額相對較小,理論上說可不作為管理重點。但我們理解,抓大并不是放小,放小更非放任不管,而是在日常監管監測工作中,合理調配監管力量和監管重點,保險外匯業務亦莫能外。而在對保險外匯業務進行管理或監管的時候,也應抓住重點,抓住要害,發現隱患,控制風險,如重點監管業務量大的保險機構或業務,且應注重通過非現場監測,及時發現保險項下異常外匯資金收付行為及外匯業務,一旦發現違規行為,應一查到底,絕不姑息遷就。
五是處理好教與罰的關系。在監管工作中,應辯證理解并妥善處理好教育引導與檢查處罰之間的關系,關注面、抓住點、把握度。對過往存在的因政策理解偏差導致的輕微違規行為,或者根據形勢發展需要,或者出于尊重客觀規律的考慮予以“赦免”,具體包括:雖經上級公司授權但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開展業務或者以自身名義開展業務(展業除外);未經批準以上級公司名義展業但以自身名義開立外匯賬戶且直接收取外匯保費;外匯保險承保、理賠的收付幣種不匹配,以外匯收取保費、以人民幣支付賠償的行為;未充分注意原《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有效期,未在到期前規定時間內向外匯局申請繼續經營外匯業務以及遺失《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等。上述行為雖違反現有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從發展和長遠看,對該類性質尚不算嚴重、或有真實交易背景的違規行為,建議主要以批評教育為主。但對屢教不改、屢查屢犯的則應依法予以處罰。
二、內陸欠發達地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定位
《法制博覽雜志》2014年第十一期
一、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法律性質
(一)事業單位從立法上來說,存款保險機構作為事業單位是有法律可依的。我國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存款保險機構的目標具有強烈的公共性,符合“社會公益目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出資設立的存款保險機構,在設置機關與資產來源上跟事業單位是一致的;存款保險機構從事的是保險業務,屬于金融服務行業,具有服務性特點,在營業范圍上滿足事業單位的要求。從實踐來看,將存款保險機構作為事業單位也是有例可循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形成了我國金融業“三足鼎立”的監管體系,分別對銀行業、證券市場、保險市場依法統一進行管理與監督,三者均屬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我國特有的社會組織,已經引起過較多的爭議,在中國的法律概念里,沒有公法人、獨立規制機構,但是卻存在“事業單位”這被人們普遍接受的概念。因此,事業單位的定位在現行體制下是最為合適的。
(二)獨立履行職責存款保險工作專業性強、影響大,為保障其任何時刻都能夠做出準確、有效的決斷,要求存款保險機構具有一定的獨立性。為保障存款機公平、公正、透明地履行職責,應當從履職目標、職權范圍與法律責任三方面做出明文的規定,弱化政治力量的影響、利益集團的控制與權力尋租。1.目標法定法定的存款保險制度目標是存款保險機構履行職責的分界線,也是其拒絕一切與政府、利益集團不當干預的權利。但我們也要分清,促進金融穩定與維護小額存款人利益并非簡單保護單個銀行免于破產,而應將眼光放置一國金融環境,針對問題銀行的不同情況,予以救濟或者關閉。2.職權法定作為事業單位,存款保險機構的權力只能依法而定,法律授權而為之,法律未規定,存款保險機構為之則越權。職權范圍的明確界定是使存款保險機構獨立性具有操作性的措施,僅規定存款保險制度目標,卻賦予存款保險機構模糊的權力范圍,存款保險制度難以真正、有效運行。因此,本文建議,應當采取羅列加兜底的方式在法律中規定存款保險機構的權力,在保障存款保險制度有效實施的同時注重對存款保險機構權力的控制,以防出現權力的濫用。3.責任法定沒有配以法律責任的法律授權都是滋生違法行為的沃土,建立權責統一的問責機制,使存款保險機構更加慎重地履行其職責。我國法律是否給予存款保險機構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即存款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在監管責任上是否享有豁免權?法律免責權之不足將會影響執法者之敬業,特別是存保機構及其他金融安全網成員需負責進行檢查、干預及清理問題金融機構,更是如此,[2]因此,合理程度的監管責任豁免是必要的。善意地履行法定職責,是監管責任豁免的要件。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管責任針對的是小額存款人,對于超過規定的存款不負有理賠義務。此外,存款保險機構負有監管責任,但并不意味著向存款人保證銀行不會倒閉。如果,存款保險機構在履行職責中存在過錯或者故意,則應當承擔超出賠償范圍的侵權責任。[3]
二、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抉擇
在存款保險制度誕生初期,存款保險機構只具單一的理賠職能,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衍生了其他職能。復合職能存款保險制度將風險管理擴展到整個銀行運營過程中,事前對成員機構進行審慎監管,防范危機的出現;事后的整頓、清算為破產銀行無害地從市場退出起到了重要作用,成為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首選。
(一)理賠職能理賠是存款保險機構最原始、最本質的職能。當投保機構破產時,存款保險機構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賠付。1.限額賠付理賠分為限額賠付與全額賠付,所謂限額賠付是指針對銀行存款,設定一個賠付限額,限額之內的存款充分賠付,限額之外的金額由存款人利用其它方式追償。限額賠付是存款保險制度部分保護的體現,雖然完全保護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銀行擠兌可能性,[4]但也會誘使投保機構從事高風險的經營活動,引發道德風險。同時,限額賠付使大額存款人也承擔了部分風險,促使大額存款人積極參與對銀行經營活動的監督等作用,加強了對銀行的外在約束力。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應當設置一個宜高不宜低的存款保險限額。賠付金額過低,將使存款人在銀行倒閉時承擔更多的責任;賠付金額過高,增加存款保險基金負擔也容易誘發道德風險。我國是新設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存款人尚未樹立風險防范意識,過低的賠付金額可能引發存款人的恐慌,因此,我國在初期可以考慮實施較高的保險限額,提供更大的保護。2.直接向存款人理賠鑒于銀行體系的脆弱性與感染性,為有效避免銀行擠兌的出現,理賠應當遵循及時有效原則。因此,在存款保險制度中,理賠對象為存款人,體現出了理賠的有效性與及時性:其一,投保銀行進入理賠程序意味著該銀行已經實際破產,因此,投保銀行不一定能以法定主體的身份接受理賠。其二,若將理賠款交付投保銀行,或將滋生投保銀行利用理賠款項填補其他虧損或負債的可能性。其三,將理賠款直接交到存款人手中,削減了理賠的參與主體,縮短了理賠的整個程序,是最有效率的理賠方式,極大地維護了存款人的利益。3.融資保障理賠存款保險制度的融資職能分為向市場的一般融資與向財政部或央行的特別融資,但事業單位型存款保險機構在我國融資上受到了極大的限制。根據我國《銀行法》的規定,人民銀行只能向金融機構發放再貸款,目前也只有公司企業債券、地方和國家債券,《事業單位財政規制》規定事業單位也不能向市場借款。存款保險機構從事的是金融活動,強大的經濟實力與融資能力是存款保險制度獲得存款人支持與信任的保障。對于我國來說,存款保險制度是一項新興的制度,有其獨特性,為使其發揮出應有的功效,我們應當創新性地賦予存款保險機構特別融資的權利,以保障其在基金短缺時,能及時向人民銀行進行再貸款、發放債券或者向市場借款以保障其融資實效、完成理賠的基本職責。
(二)風險管理職能1.對投保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監督管理職能應當以實現存款保險機構維護存款人利益,促進金融穩定目標來配置。(1)對投保機構進行風險監測與評估。存款保險機構有權要求投保銀行定期提交經營報告、財務報表等材料,一來便于對投保機構進行不同的風險評級,予以不同的監管措施或者擬定不同的保險費率,二來能使存款保險機構及時了解投保機構的經營情況。(2)必要時對問題投保機構的狀況進行特別檢查。投保銀行存在風險狀況,存款保險機構則具有比風險評估更進一步的檢查權,以核查風險的具體范圍與程度。(3)處罰與建議。在存款保險機構監督與檢查過程中,發現投保機構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屬于自己管轄范圍內,則直接予以處罰,屬于銀監會職責范圍內則擁有建議銀監會處罰的權利。2.問題投保機構救助與處置職能對投保機構的救助始于風險發生,終于投保機構的終結,針對不同的風險程度,采取不同的救助方式。投保機構出現經營困難,存款保險機構應當按其所需提供必要資金、債務擔保等財務與技術救助手段,助其渡過難關;當投保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嚴重信用危機的時候,存款保險機構應當對該銀行實行接管(特別資金援助、兼并、購買等措施)或者促成機構重組,以解救投保銀行于危難之中;在投保機構有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之虞,存款保險機構有權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以維護存款人的利益,穩定金融秩序。3.擔任破產機構的清算人根據《商業銀行法》,在銀行依法被宣布破產后,由法院組織銀監會等相關部門、人員進行清算。筆者認為,存款保險機構密切關注了破產投保銀行各個經營階段,對其進行了各種救助,應當是對該破產銀行的整體信息最為知悉的機構之一,加之其也是破產銀行的債權人(通過代位權),由其擔任清算人,能夠加快清算程序。破產銀行債權人角色與普通債權人存在利益沖突,為其擔任清算人招來非議。然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功能并不僅僅在于維護小額存款人的利益,還肩負著維護金融系統穩定的使命,因此,存款保險機構擔任清算人角色是有必要的,其他的利益沖突則可由另外的立法規制。筆者建議以制定法的形式肯定破產機構的清算職能,使其與銀監會以及其他主體共同合作與相互監督、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將破產銀行對金融系統的影響降到最低。
摘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爆發會對市場主體的正常經營帶來嚴重影響,但商業保險機構對此所能發揮的保障作用卻十分有限。因此建議各商業保險機構在現有的營業中斷險和巨災保險經營實踐的基礎上,積極探索開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損失險。
關鍵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保險保障;商業保險機構
2020年初肺炎疫情突然爆發,隨即全國各地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保障經濟社會和企業主體正常經營運行應是各級政府的職責。現有的保障救濟手段更多采取撥付財政資金,運用定向金融扶持,臨時稅費減免及對口支援等。這些救濟手段可以在短期內見到實效,但是從提高國家治理能力出發,應當重視發展“市場化”的救濟手段。在突發事件下,商業保險機構對社會經濟恢復及企業主體救助方面發揮的作用非常有限,按照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提高國家治理能力的要求,應當鼓勵支持各商業保險機構在未來的社會救助體系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要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完善現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救濟法律體系。本文未就立法體系的設計進行過多論述,而是重點介紹了目前商業保險機構實際發揮的作用,存在的不足及完善的路徑,以期能引起社會對商業保險機構保障救助功能或模式的重視,進而為推動將來大災救助立法做一些理論論證。筆者認為,只要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中做足準備,那么無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立法的完善還是國家大災救助體系的優化都將是水到渠成的。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下商業保險機構發揮的主要作用
1.1實施公益性捐贈
各商業保險機構除直接向災區捐贈物資錢款外,還有向一線醫護人員贈送各種“健康類”保險,或是宣布取消免賠額、等待期,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險資金救助力度。還有部分保險機構宣布直接擴展現有保單責任范圍,明確將“肺炎”納入“重疾類保險”“醫療保險”理賠范圍。直接擴展保險責任實質上將原有保險合同中對因肺炎而造成的保險事故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這一可能存在爭議的問題,由保險機構單方承諾進行賠償,此舉在本質上仍屬于公益捐贈行為。
1.2履行保險理賠義務
1.2.1醫療保險醫療保險主要分為住院津貼型和費用報銷型。后者指被保險人若從社保機構已經獲得報銷的,商業保險機構僅在其自費費用中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保險金。住院津貼醫療保險屬于給付型保險,無論社保是否報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均可以要求保險機構進行理賠。肺炎患者全部診療費用由社保全額支付,一般無法獲得費用報銷型保險的理賠,若購買了住院津貼型保險產品則可以向保險機構申請理賠。1.2.2重大疾病保險重大疾病保險指被保險人患保險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不論社保報銷與否均可以向保險機構申請理賠。若被保險人不幸患肺炎且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重癥情形,一般可以在保險機構處獲得保險金。1.2.3人壽保險人壽保險主要分為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兩種類型,其主要特點是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身故或是全殘的,不問具體的出險原因(除保險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均可以在保險機構處獲得保險金。定期壽險的期間是由保險合同具體約定,終身壽險的保險期間為自投保起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若被保險人因患肺炎不幸身故,只要在保險合同期限內,其受益人均可在保險機構處獲得保險金。1.2.4各類延誤險目前銷售的延誤險主要是指各類旅程延期險、旅行延誤險。此類延誤保險大多以旅行類意外險的附加險形式存在,其承保的風險主要是非因被保險人原因而造成的旅行延誤或取消。在肺炎疫情中,多地采取了限制人口進出或是某些行業暫時營業的舉措,若被保險人因此而行程延誤或取消,可以向保險機構申請賠償金。
《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15年第一期
一、境外保賠協會機構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機構非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保監會的監管規定不適用中國保監會的監管對象是在中國境內(大陸地區)經營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以及部分相互保險公司,這些保險機構均擁有保監會頒發的營業牌照。而機構只是境外保賠協會的一個代表處,并不能獨立行使法人權力。且即便是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也不由保監會而由交通部國家海事局監管,就更不必說境外保賠協會了。因此,在商業保險公司就油污責任險業務接受保監會各項監管指標的嚴格約束時,這些代表機構和機構是游離在制度之外的。
(二)國內被保險人和境外保賠協會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因為不受保險監管部門的約束,境外保賠機構沒有義務向公眾公開其經營信息。被保險人不能像了解境內機構一樣清楚地知曉這些境外機構的內部財務情況和風險管理狀況。保險機構在保險關系中擁有信息優勢會造成被保險人的被動和決策準確度的下降。由此產生的高費率等情況嚴重影響國內被保險人的利益,有失公平。作為監管方,應在合法的前提下盡可能保護被保險人享受公正的待遇。目前,作為唯一有權對境外保賠協會機構進行監管的部門國家海事局,并沒有采取相關措施減少信息失衡的影響。
(三)海事管理部門對于境外保賠機構的監管無章可循交通部海事局作為我國船舶防污染的主管機構,代表我國政府履行國際公約,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制度自然也由其主管。但由于油污責任保險制度僅是海事管理的一小方面,交通部至今未出臺專門針對承保此業務的保賠機構的監管規章,而是僅在2010年公布的《辦法》中的“保險機構”部分列明了一些如“上一年度凈基金超過1億美元或每噸凈基金超過3美元;保險條款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我國批準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和“每年10月15日前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相關材料”的要求,但并沒有對于這些內容的詳細解釋。如此粗泛的規定不能良好約束監管對象的行為,因而稱不上是監管得當。
(四)保賠機構接受的監管相對寬松,對商業保險機構不公平一直以來,我國對于相互保險組織機構的監管都較為混亂。如一些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是由保監會進行監管,而一些行業互保協會則分由行業自己管理。中國船東互保協會則直接接受交通部海事管理部門的分管,境外保賠協會機構進駐后也由該部門監管。由于油污責任險制度的主管單位是國家海事局,因此,對于商業保險公司來說,就像被裝了兩臺監視器,一個都不能忽視。通常保監會對商業保險公司的監管較為細致和深入,其詳盡的監管規定對保險公司各方面的經營活動都有一定限制。在經營油污責任險時,商業保險公司受到的制約較中國船東互保協會和境外保賠協會多,因此其經營成本也會較高。而目前市場上各種機構提供的油污責任險產品相似度又很高,做同樣的業務成本卻不同,對商業保險機構來講確實不公。
(五)雙重監管存在重疊,是種資源浪費國家海事局和保監會對保險機構承保油污責任險所進行的監管存在重疊,是對國家資源的一種浪費。接受保險會監督審查的同時,商業保險機構還要向海事局遞交材料證明油污責任險的經營穩定性。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對保險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在征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意見后,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保險機構予以確定”,這意味著海事局收到相關材料后仍要報給保監會進行核定。其實兩個監管部門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確保油污責任險業務經營平穩可持續,重復監管反而降低了監管效率,增加了監管成本。
二、完善監管體系的政策建議
【摘要】2017年是保險行業的“嚴”監管年,這一年夜凸顯了保險監管中遇到的一些問題。本文首先介紹了我國保險業近幾年面臨的問題越來越多,需要加大監管力度;接著詳細介紹了保險監管中遇到的一些問題,探討了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最后立足于這些問題,結果我國基本國情,對我國保險業監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關鍵詞】保險監管;償付能力;混業經營;公司治理
1.引言
保險自產生之日起,就是人們管理風險和規避風險的方式,因此大多數人沒有意識到保險公司本身會遭遇風險。但是2008年的AIG事件為人們敲響了警鐘,AIG集團是美國最大的保險公司,在2008年金融海嘯中瀕臨破產,進一步促進了次貸危機的惡化。AIG事件之后,人們清晰地認識到保險作為金融市場的三大馬車,本身會給金融市場帶來難以估量的沖擊。各個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政策,對保險行業的監管力度大大加強。我國的保險市場雖然起步時間晚,近幾年來我國保險行業也跨越式發展壯大,保險公司遍地開花,保費收入總額不斷增加,資金投資方式和渠道不斷增多。國家政府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也十分重視,相繼出臺一系列政策,投資大筆資金去支持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架構保險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位置。目前我國保險業資金投資總量不斷增加,我國保險機構所持資產達到16.36萬億元,已經成為全球很重要的新興保險市場。同時保險業積累的大量資金通過金融長短期工具如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等進入市場,不僅大力支持了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和金融市場運轉,而且保險業在我國資本市場中的地位不斷上升。因此,保險公司面臨的風險種類也在不斷增多,相關部門需要合理加大監管力度、監管深度,及時調整監管方式。2017年對于保險行業來說,可謂是有史以來監管最嚴格的一年。這一年,保監會在官網上不斷披露嚴懲消息,開出監管函達到37張,罰單900多張,數量超出去年一倍。保險監督委員會主席項俊波落馬,主席一職至今未有合適人選。保險監管成為社會熱點,也成為眾多學者研究的熱點問題,本文順應潮流,基于此論文思考我國的保險監管制度問題,希冀能夠幫助我國保險業又快又好的平穩發展,具有深刻的研究意義和實踐意義。
2.保險監管的內涵
保險監管的定義沒有統一的定論,角度不同,保險監管的內涵也不相同。狹義的保險監管是指國家依法設立機構,對保險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確保保險機構穩健經營,確保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堅決維護保險市場穩定,幫助保險行業平穩發展。廣義的保險監管則不單單是政府充當監督對象,社會團體、保險機構本身甚至社會大眾都可以監督保險機構,保險機構本身更是要關注自身的風險管理。我國的《保險法》在第五章詳細介紹了保險監督管理的內容,保險的監管主要包括對保險機構內部資產、組織活動、經營業務以及中介人管理等進行監管,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被保險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3.我國保險監管面臨的問題
3.1個別保險機構償付能力不足,經營業績堪憂保險市場中,個別保險機構采取較為激進的經營策略,不斷推出高現價保險產品,提高負債成本,同時為了謀取高收益,不斷反逼資產端提高風險偏好,將集中的保險費投資到股票、不動產及非公開市場的高風險資產,激進投資以至鋌而走險,導致保險行業的整體負債水平有所提高,雖然2017年有所下降,但仍保持較高水平。再加上,近年來保費規模不斷擴張、償二代新體系的實施以及2017年134號文件的,這些都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償二代政策實施以來,不同風險的業務消耗不同的資本,尤其是業務風格激進的一些中小保險公司和新型保險公司,其資本金顯著不足,資本金補充壓力明顯。同時近年來,各家保險機構不斷推出萬能險,在保障的同時加入投資的功能,這種險種雖然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戶,但是由于萬能險負債端存續期較短,其常進行于久期幾年到幾十年的長期股權投資,造成了資產負債久期嚴重的錯配,加劇現金流風險,對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如浙商財險2017年二季度末的核心償付能力降低為45.4%,綜合償付能力是90.79%;中法人壽三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降低至-2776.16%,成為壽險公司償付能力最低的一家公司。此外,富德、前海等保險公司在2017年也存在償付能力大幅下降情況,這些保險機構需要監管機構進行重點監管,調整業務結構,提高償付能力充足率。